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4)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71號
原告深圳發展銀行上海陸家嘴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東南路500號。
負責人姚建勛,行長。
委托代理人郭清,該行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熙,該行職員。
被告黑龍江省科利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阿城市北環路2號。
法定代表人宋朝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熊壯,上海科利華軟件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被告北京量子利華軟件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上地東路33號科利華網絡大廈。
法定代表人謝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熊壯,上海科利華軟件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被告上海科利華軟件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橋路628號。
法定代表人熊壯,總經理。
被告北京科利華教育軟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信息產業基地中心路32號樓房五層。
法定代表人王麗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熊壯,上海科利華軟件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被告北京科利華科技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上地東路33號科利華網絡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廷瑞,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熊壯,上海科利華軟件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被告宋朝弟,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大街17號。
委托代理人熊壯,上海科利華軟件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本院查明:2002年9月29日,被告黑龍江省科利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絡公司)出具了一張編號為aa01561220的《商業承兌匯票》,票據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03年3月29日、收款人為被告北京量子利華軟件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量子公司)、付款人為被告網絡公司;被告網絡公司對此票據予以承兌。之后,被告量子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被告上海科利華軟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科利華公司),被告上海科利華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原告。被告北京科利華教育軟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北京科利華科技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和被告宋朝弟為上述票據提供擔保。2003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網絡公司提示付款,但因被告網絡公司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黑龍江省科利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承諾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深圳發展銀行上海陸家嘴支行票據款人民幣500萬元并支付利息(自2003年3月 29日起至2004年3月17日止的利息人民幣383,074。66元;自2004年3月18日起至全部票據款清償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的利息)。
二、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6,925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27,435元,均由被告黑龍江省科利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并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直接向原告深圳發展銀行上海陸家嘴支行支付。
三、被告北京量子利華軟件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上海科利華軟件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北京科利華教育軟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北京科利華科技孵化器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宋朝弟對被告黑龍江省科利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項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其他無爭議。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顧克強
審 判 員 周 清
代理審判員 朱雁軍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