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此外,《企業破產法》還規定了四種人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對不能盡責的管理人,法律也規定了其法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管理人制度和企業重整制度2004年被正式引入《企業破產法(草案)》之中。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臨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避免破產清算,恢復生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