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變更,生效,登記,企業,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又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三條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并按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準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
第二十條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后,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后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并承擔有關義務。
因此股權轉讓經原審批機構批準和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生效,企業投資者在相關協議生效后享有權利并承擔有關義務,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