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執行實踐中,出現不少人民法院或其他執行機構混淆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財產,直接用子公司的財產償還母公司的對外債務的情況,在全資子公司的情形中這種混淆更為突出。
其實,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就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母公司、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別對自己公司的財產享有公司財產權,同樣也應以各自所有的財產承擔各自的債務。無論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擁有多大比例的股權,也無論其是否實際控制子公司,它都只是子公司的股東,都不能直接對子公司的財產進行支配和處分,司法執行也不應強制用子公司的財產償還母公司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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